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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启年与李雪、马继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年,李雪,马继才,张明杨,李真真,曹伟,马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384号之二原告张启年。被告李雪。被告马继才。被告张明杨。被告李真真。被告曹伟。被告马玉香。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张启年与被告李雪、马继才、张明杨、李真真、曹伟、马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3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周永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史庆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