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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巫亚敏、被告骆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汪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平,该单位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该单位董事长。被告:巫亚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骆彩英,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巫亚敏、被告骆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巫亚敏名下的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弘博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泥汊镇新兴村,坐落于无为县泥汊镇三溪工业园高新大道西侧的值班室、综合楼、配电房、厕所;二、查封安徽弘博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泥汊镇新兴村的安徽弘博电缆有限公司(A区)面积16238.3平方米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