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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103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尹志永,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