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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与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李祖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李祖勤,李瑞芝,李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903号原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晓美,董事长。被告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被告李祖勤。被告李瑞芝。被告李宗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李祖勤、李瑞芝、李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杰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