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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9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亓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