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43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许盛年,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