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北宇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宇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宇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峰,该公司经理。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北宇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井行非执字0001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9110元,执行费1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19110元,执行费16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五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