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03民初120号原告罗某甲,务农。委托代理人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乙,务农。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以及委托代理人饶井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由于原告老年体弱,××,便将田土及房屋平分给三个儿子罗某乙、罗某丙、罗洪胜。由被告罗某乙一年称稻谷400斤,每月出养老费40元,一年共计480元,达成赡养老人的义务,一开始称了3年粮食及1年养老费480元,从2014年起至2015年12月止,粮食、养老费至今未出。请求:1、判令被告罗某乙履行赡养义务,如数支付每年稻谷400斤,赡养费每月40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村委会证明2份,拟证实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儿子罗洪干没有赡养能力。3、证人证言,拟证实原告几个儿子达成赡养原告的协议,罗某丙与罗洪胜已经履行,被告罗某乙没有履行,而且还骂原告的事实。被告罗某乙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罗某乙的身份信息。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公安部门及基层组织出具,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之子罗洪干没有赡养能力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罗某丙的证言,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几个儿子约定赡养问题时在场人有罗某丙、罗某乙、罗洪胜、刘金木、罗永坤、罗洪启,与证人罗某丙陈述的约定赡养问题时在场人有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洪胜、肖长河、肖宗爱,双方陈述的在场人不一致,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罗某乙的身份信息,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没有意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罗某甲到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罗某乙履行赡养义务,如数支付每年稻谷400斤,赡养费每月40元。另查明,罗某甲共生育6个子女,罗某甲放弃要求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子女中罗洪干无赡养能力。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长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罗某甲已年逾八十,生活困难,其要求被告罗某乙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结合原告的子女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参照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稻谷400斤、每月支付赡养费40元的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起支付稻谷每年400斤、从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4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前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确定支付时间从起诉时算起。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某乙从2016年2月起每年给付原告罗某甲稻谷400斤,于每年7月1日前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罗某乙从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罗某甲赡养费40元,于每月1日前支付。其中,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的赡养费共计200元,被告罗某乙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交纳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姚 恺审 判 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璇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