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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刘和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和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2467号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赵振兴。委托代理人:李岩。被告:刘和柱。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刘和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秦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菲主审,人民陪审员狄倩参加评议,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岩,被告刘和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称:首先,原告已与被告签订《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函》,签订时原告已告知被告相关的权利义务,亦包含社会保险关系及失业金是否领取等,被告也要求补领取失业金,并且被告也在《通知函》上签字确认,《通知函》中约定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达成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应受法律保护。其次,被告在拿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停保单》后,并未在失业金办理的有效期内将办理失业金的所需材料交给公司,而且也未在离职后十一个月内打电话给公司要求办理失业金。最后,我公司是一家外企公司,对劳动者完全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存在拖欠员工保险的事实,办理失业金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办理失业金不是企业单方义务,办理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如《就业失业登记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停保单》、《员工个人档案》等材料必须由本人提供方可办理失业金领取,而被告先是明确表示不领取失业金,而后又不提供办理领取失业金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因此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显失公正,并且相同案件裁决结果却完全不同,前后矛盾。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5】1703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被告刘和柱辩称:我对仲裁裁决书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原告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支付因单位未办理失业手续而无法领取失业金846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31日)。该委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1703号仲裁裁决,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失业金2730元(910×3个月)。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不服,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曾以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因被告提供的工作环境不良,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领取到失业金,上述原因造成其喉癌发病,要求被告戴德梁行物业沈阳分公司赔偿损失4790元;2、要求被告戴德梁行物业沈阳分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2496元。”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辽01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和柱失业保险金损失2496元;二、驳回原告刘和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6)辽01民终6699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仲裁请求与案号为(2016)辽0102民初1613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相同,即本案被告的仲裁请求已经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了处理,且已经生效,本案属于重复诉讼,故对被告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被告刘和柱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秦斌代理审判员  殷菲人民陪审员  狄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