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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1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108号申请人惠某某,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1,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2,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惠某某与王某某1、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