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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菊芳与沈菊英、王伟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菊芳,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菊英,女,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审被告王伟忠,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沈菊芳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实际居住地在普陀区交通西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失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诉讼失效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