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津县支行与刘国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刘国坤,马菲菲,刘恩松,刘秀金,李敬强,刘书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3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行长。被告刘国坤,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马菲菲,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恩松,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秀金,女,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李敬强,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书娟,女,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国坤、马菲菲、刘恩松、刘秀金、李敬强、刘书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