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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庆臣申请陈文峰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臣,陈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臣,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文峰,地址榆树市城郊街十二委**组。刘庆臣与陈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庆臣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文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庆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文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庆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李方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