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88号罪犯刘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中对上诉人刘某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某共获得奖励分89.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