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067号原告:张勇。被告:何涛。原告张勇与被告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日,被告何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勇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何涛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何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