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谢进财与常建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进财,常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谢进财。被执行人常建东。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字356号谢进财与常建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进财与被执行人常建东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常建东从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给付谢进财5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字356号谢进财与常建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朱世源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