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杜秀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杜秀全,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86号。负责人:王小荣,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秀全,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章霞,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杜秀全、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江西远志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形成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宜伟审判员 刘伟红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西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86号。负责人:王小荣,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秀全,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大士院住宅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01021959********。被执行人:章霞,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号,身份证号码:360105196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杜秀全、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江西远志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形成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宜伟审判员刘伟红审判员张健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徐婷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时间:2016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地点:本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宜伟审判员:张健、刘伟红书记员:徐婷邓: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申请执行杜秀全、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江西远志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形成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变卖被执行人章霞上述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当否,请合议。张、刘:同意变卖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合议庭评议结果:变卖被执行人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2单元1403室房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