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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治鹏申请执行何明勇、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治鹏,何明勇,张玉梅,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罗治鹏,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何明勇,男,1973年3月19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76年12月19日生,土家族,个体户,住贵阳市世纪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勇、张玉梅、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6)黔0113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5)白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并裁定予以再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葛传文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