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路东生与党胜利、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东生,XXX,党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814号原告路东生,男,汉族。被告XXX,男,汉族。被告党胜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东生诉被告XXX、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东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路东生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路东生负担。审判员 魏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