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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与梁健华、梁金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梁健华,梁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麦穗。被执行人:梁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61X。被执行人:梁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610。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健华、梁金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健华应赔偿1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金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6执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