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493号原告程某,女。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系原告程欣之父),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