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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楼永可与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可,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234号原告楼永可。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可诉被告郭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楼永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楼永可撤回对郭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楼永可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