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楼永可与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可,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234号原告楼永可。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可诉被告郭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楼永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楼永可撤回对郭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楼永可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