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2792号原告:任某。被告:杨某甲。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杨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对家庭责任不够,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而且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诫,但被告改观不大。2015年8月被告又因盗窃罪入狱,现在铜川市崔家沟监狱服刑。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甲辩称,其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原告及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现被告愿意积极改正,在监狱也中会好好改造,出狱后会弥补自己的过错,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杨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及被告对家庭责任感差,并有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经常导致矛盾加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8月被告因盗窃罪入狱服刑。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后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并育有一子,双方感情基础尚可。近年来,因被告对家庭责任感差,并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严重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郑重向法庭表示: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原告及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现被告愿意积极改正,在监狱也中会好好改造,出狱后会弥补自己的过错,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鉴于被告的积极态度及治病救人的原则,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不应坚持离婚。被告亦应该觉悟到其行为对夫妻感情及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正视原告已第二次要求离婚的现实,在以后的生活中痛改前非,对原告及家庭多尽责任,使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离婚之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张元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