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吴鑫、包明明、呼日达、康发财、徐风林、吴白音那木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康发财,呼日达,徐风林,吴白音那木拉,吴鑫,包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和平街乌兰东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袁国民,院长。被执行人康发财,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被执行人呼日达,男,1994年4月出生,蒙古族,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被执行人徐风林,男,1992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吴白音那木拉,男,1988年6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吴鑫,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被执行人包明明,男,1993年9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康发财、呼日达、徐风林、吴白音那木拉、吴鑫、包明明罚金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康发财、呼日达、徐风林、吴白音那木拉、吴鑫、包明明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康发财、呼日达、徐风林、吴白音那木拉、吴鑫、包明明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康发财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10000.00元、被执行人呼日达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20000.00元、被执行人徐风林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5000.00元、被执行人吴白音那木拉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4000.00元、被执行人吴鑫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8000.00元、被执行人包明明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7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