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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华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华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6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华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35号院1号楼7层840。法定代表人林龙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华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华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华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人民陪审员  郭凤香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