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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郭春祥申请执行陈怀忠、王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祥,陈怀忠,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陈怀忠,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郭春祥申请执行陈怀忠、王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8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