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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045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