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045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