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21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48年6月19日出生。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