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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21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48年6月19日出生。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