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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发财与被告豆候枝、王龙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财,豆候枝,王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9民初90号原告张发财,男,1940年3月9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豆候枝,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王龙,男,1980年出生,现住岢岚县。系被告豆候枝的儿子。原告张发财与被告豆候枝、王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利平独任审理,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发财、被告豆候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发财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豆候枝丈夫即被告王龙父亲王大贵向我借款5930元,用作盖新房,并打有借条两支,说好一月后归还。盖起房后王大贵于2014年8月病故,家中财产均由二被告继承,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还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王大贵借款5930元及承担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张发财提供借据两张,拟证实2014年1月30日王大贵曾向原告张发财借款5930元。同时原告申请证人樊生后、王二小当庭出庭作证,证人樊生后陈述:2014年4月份,原告张发财叫上自己去王大贵家要钱,后王大贵将自己在五寨的一笔欠款欠条交与张发财,我俩还去五寨要过,结果没找到人又把欠条给了王大贵,王大贵说自己病了没钱,等病好了再还;证人王二小陈述:2014年6月初9,我和原告去王大贵家要钱,当时王大贵家老婆在炕上躺着,去了王大贵说,我现在病的不能无力偿还。张发财说短6000元,还上2000也行,3000也行,一年还不了2年还,当时王大贵老婆说还不了,后来就走了。被告豆候枝辩称,是否借款,借款多少我一概不知道,我丈夫生前也未对我说过借此笔款,原告也一直未向我们要过此款,我也未花过此款,去年还因为此事将我们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他败诉,因此我不承担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被告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豆候枝对原告所提供证据均有异议,但陈述证人樊生后、王二小均去过自己家,但说了什么自己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豆候枝与被告王龙系母子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豆候枝丈夫王大贵因盖房向原告张发财借款4700元,并为原告张发财打下欠据一支,载明2月30日归还;同时为以前因娶媳妇时向原告借款1230元打下欠据一支,载明2月15日归还。到期后原告携证人樊生后、王二小向被告豆候枝丈夫王大贵催要,均因王大贵有病无力归还,2014年8月被告豆候枝丈夫王大贵去世,此后原告向二被告要求归还欠款,二被告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据二支、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豆候枝丈夫王大贵分两次向原告张发财借款,有欠据为证,且证人樊生后、王二小陈述:债务到期后原告携证人樊生后、王二小催要,被告豆候枝也曾在场,被告豆候枝亦对此认可,综上,原告所举证据之间相互关联、映证,可以认定原告张发财与被告豆候枝就该债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豆候枝辩称自己对该笔债务不知情,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债务系在王大贵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有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本案争议标的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鉴于被告豆候枝丈夫王大贵已去世,故该债务应当由被告豆候枝偿还。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豆候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发财欠款5930元。二、驳回原告张发财对被告王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豆候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向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