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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林与沭阳马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沭阳马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162号原告王林。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马厂医院,住沭阳县马厂街。法定代表人印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沭阳马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