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林与沭阳马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沭阳马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162号原告王林。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马厂医院,住沭阳县马厂街。法定代表人印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沭阳马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