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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他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与肖树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肖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他33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爱民,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维东,该单位执法大队科长。被执行人肖树茂,昌乐县宝都街道办事处南萧社区居民。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树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执他3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信人民陪审员  郭领新人民陪审员  代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