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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与吴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吴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8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负责人:张锁青地址:任县。被告:吴帅,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诉被告吴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