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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14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93年9月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建礼,互助县塘川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