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关桢关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桢关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55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幸芬、黄明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桢关某。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桢关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心武审 判 员 苏建湘代理审判员 黄夕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