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邢秀芬、王占民、王文勇、孙立新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邢秀芬,王占民,王文勇,孙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743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陆春国。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秀芬,女,1966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占民,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文勇,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孙立新,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邢秀芬、王占民、王文勇、孙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邮寄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