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6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诉古松园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古松园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6036号原告杨某,女,196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东新村。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松园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负责人陈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某诉被告古松园公司(下称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干华丽独任审判。原告诉请原告诉请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各项损失合计11,089.50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7日16时20分许,案外人陈某驾驶牌号为苏JVE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1号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后坐案外人吴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处理,于次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陈某系第一被告员工,事发时属职务行为,故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所负之款先行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条款),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1,000,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因本起事故第二被告已赔偿原告182,813.40元,已赔偿案外人吴某397.5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已赔付完毕。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凭据确认9,65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的标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9天为180元。交通费,原告及第二被告一致同意计算100元,本院予以认可。上述三项合计9,939.50元,鉴于交强险限额项下已赔付完毕,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车辆修理费,原告提交了车辆修理费发票,第二被告辩称车辆修理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修理时间距事故发生相隔将近5个月,故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且原告先对自身伤情进行就医,继而维修车辆亦属合理,故本院酌定车辆修理费5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由第二被告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律师代理费,本院结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多寡等因素酌定300元,该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松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30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0,439.50元;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古松园公司承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三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