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7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肖树山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杨庄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山,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杨庄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440号申请执行人肖树山。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杨庄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XX,村委会主任。肖树山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杨庄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