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龙庆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庆,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607号原告李龙庆,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简称六组)。法定代表人,安天佑。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庆诉被告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庆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庆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龙庆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