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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余洛能与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洛能,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3534号原告:余洛能。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金家站村。法定代表人:唐华萍。委托代理人:陈光焰,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洛能为与被告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月28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货款17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洛能货款人民币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诸暨市金仕莱汽车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00。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