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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巨财与鲜国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巨财,鲜国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巨财,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昌吉州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丁辞,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鲜国开,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昌吉州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新民,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巨财、上诉人鲜国开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巨财的委托代理人丁辞,上诉人鲜国开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4元(赵巨财预交3396.4元、鲜国开预交72元),退回上诉人赵巨财3396.4元,退回上诉人鲜国开72元。审 判 长  赵鸿武代理审判员  赵瑞琴代理审判员  高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钞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