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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家扬诉霍雄建、绵阳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扬诉被告霍雄建、绵阳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扬,霍雄建,绵阳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128号原告张家扬,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霍雄建,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霍雄建。原告张家扬诉被告霍雄建、绵阳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家扬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张家扬承担。审判员  马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