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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唐友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卢宗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唐友海,卢宗荣,徐大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负责人徐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莉莉,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友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宗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大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依法减半收取51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