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629号原告刘某甲,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