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子强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强,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642号原告:刘子强。被告:陈阳。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强诉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3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86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