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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子强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强,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642号原告:刘子强。被告:陈阳。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强诉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3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86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