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合花、李现美、李其照、李程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合花,李现美,李其照,李程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277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大李集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刘合花,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现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其照,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程程,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合花、李现美、李其照、李程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