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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泉与被执行人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泉,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葛泉,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何晓红,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葛泉与被执行人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何晓红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葛泉人民币20000元,其中10000元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之日止,按年利1.5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晓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