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聂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聂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230号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路。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聂文彬,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678.5元,由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周维德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