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桂明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349号申请人宋桂明,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宋桂莲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美,女,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宋桂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宋桂莲,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桂明、孙春美、宋桂强、宋桂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桂明、孙春美、宋桂强、宋桂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宋善堂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大官庄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金政字第2830021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集建(金)字第02300211号】,由甲方宋桂明继承,归甲方宋桂明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