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市港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邝爵汉,福州万州船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市港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邝爵汉,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市港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新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吴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荣福,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镝,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爵汉,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明,黑龙XX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1层02号。法定代表人:曾原华,经理。上诉人福建晋江市港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邝爵汉、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9)外民一初字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福建晋江市港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荣福、李镝,被上诉人邝爵汉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4日邝爵汉委托港联公司将12个集装箱瓷砖由泉州运送至哈尔滨,港联公司委托给万洲船务公司实际承运,双方口头约定货物于2008年7月16日运至哈尔滨。2008年7月18日、邝爵汉依约支付给被港联公司运费50,000元,2008年7月28日邝爵汉依约支付给被告港联公司运费24,900元。2008年7月30日货物迟延运至哈尔滨。货物运至后,邝爵汉验货时发现港联公司交付的货物中箱号为FFFU3021193的集装箱在运输途中被渗漏,造成集装箱内200箱外墙砖被浸泡,致使邝爵汉卸货时间延迟。邝爵汉因此货损与万洲船务公司发生争议,后万洲船务公司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压车费、滞箱费,邝爵汉认为其己支付运费,此属无理收费拒付,万洲船务公司遂将箱号为HCTU2011346和XINU1226626的两个集装箱内包含4,400箱瓷砖的货物留置于货场中不予交付,并由其委托代理人于2008年9月12日、2008年12月18日向邝爵汉发函,告知邝爵汉双方因其主张的货损发生货物长期存放货场,产生存放费用50,7924元,要求邝爵汉于2008年12月25日前与其协商支付费用,逾期万洲公司按照无法交付处理,对该批货物拍卖。后邝爵汉多次与港联公司、万洲公司协商均未果,万洲公司于2009年1月委托案外一货运公司将邝爵汉上述两集装箱货物卖掉,所卖款交给万洲公司。万洲公司处分的两集装箱外墙瓷砖系邝爵汉向案外人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货物,由于货物被浸湿、扣留,邝爵汉不能按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案外人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违约为由直接于其应付邝爵汉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90,000元。现邝爵汉起诉要求港联公司、万洲公司赔偿货物直接损失140,000元,间接经济损失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判决认为: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邝爵汉提供的证人证言,集装箱抱运单据、提货单据、运费汇款凭证、万洲公司及代理人所发函件均证实邝爵汉与港联公司、万洲公司之间有委托运输货物合同约定,双方行为对义务的实际履行也可以证实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物迟延运抵目的地,水运途中两百箱货物被浸泡受损,港联公司、万洲公司拒付邝爵汉两集装箱货物并非法处分该货物的行为均证实港联公司、万洲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运义务,依据前述留置法律规定,在邝爵汉支付全额运费后,港联公司、万洲公司不具有留置权,且港联公司、万洲公司留置的4,400箱货物价值明确超过其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因此万洲公司将邝爵汉两集装箱货物处分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该行为直接造成邝爵汉货物损失140,000元,同时致使邝爵汉不能依约向案外人履行按时交货义务,给邝爵汉造成被“扣除90000元违约金’’的违约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港联公司、万洲公司上述行为明确构成违约,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港联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万洲公司作为运输区段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对邝爵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港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邝爵汉货物损失款140,000元。二、港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邝爵汉违约经济损失款90,000元。三、万洲公司对第一、二项中被告福港联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保全费2,320元,此款邝爵汉已预付,由港联公司负担,此款港联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邝爵汉。万洲公司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4,176元,此款邝爵汉已预付,由港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港联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邝爵汉。万洲公司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750元,此款邝爵汉已预付,由港联公司负担,此款港联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邝爵汉。被告万洲公司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港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港联公司系居间关系,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港联公司业务范围为航空票务而非运输关系。港联公司因业务关系认识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邝爵汉因购买货物需要运回黑龙江,港联公司介绍万洲公司与邝爵汉认识。邝爵汉之所以把运费汇给港联公司,是因为万洲公司账户被冻结,港联公司也将运费全额汇给万洲公司法人曾原华。港联公司系居间人。二、原审认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7月16日不符合事实。双方之间无书面运输合同,因海上运输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明确交货时间。另外邝爵汉2008年7月18日支付的运费,如果没有在7月16日到货,邝爵汉不可能支付运费。另外,口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证人不可能知晓时间。三、本案是由于邝爵汉拒不提货导致货物积压,邝爵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万洲、港联拒不交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货到后,邝爵汉提货发现200箱外墙砖被水浸泡,拒不提货导致哈尔滨铁路货运单位向邝爵汉开出500元压车费处罚通知,邝爵汉拒不缴纳费用,也不提货。万洲公司提出重新购买200箱货物赔偿邝爵汉,其仍拒绝提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从邝爵汉一审提交的万洲公司发出的传真函、律师函可以看出,万洲公司多次要求其提货,邝爵汉不予理会,故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四、原审认定港联公司、万洲公司留置、违法处分货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4,400箱货物未交付,是由于邝爵汉不知福哈尔滨铁路货运单位500元压车费,使得货物滞留,而不是港联、万洲行使留置权。货物长期堆积产生大额场地堆储费、滞箱费等,万洲公司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将货物变卖支付上述费用,符合合同法规定。五、原审认定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依据不足。邝爵汉仅提供两张购货发票证明货物价值140,000元,证据不足。仅提供处罚通知单证明被黑龙江海富永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90000元罚款不能成立。首先,玖万元罚款需要合法约定;其次,是否实际履行需要证明;第三罚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需要证明。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邝爵汉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邝爵汉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港联公司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行账户数据查询单。拟证明:港联公司已将代收的运费74,900元全额转交给万洲公司。证据2托运单、证据3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证据2、3拟证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箱号分别为XINUI1226626、HCTU2011364的两箱瓷砖)的生产厂家是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不是与邝爵汉提供的发票提示的生产厂家福建省晋江市碧泉陶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邝爵汉提供的两张购买瓷砖的发票与争议的标的没有关联性。证据4.买卖合同、证据5《关于泉州至哈尔滨方向两个货柜的相关事情经过》。证据4、5拟证明:邝爵汉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与本案无关;邝爵汉瓷砖售出价每片低于进价3元有违常理;假设争议的标的物与证据约定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同一批货有若干箱,但被上诉人提供的发票仅涉及本案争议的两箱货物,有违于普遍的开发票的交易习惯,证明其提供的发票有为诉讼而特别开具且内容虚假的嫌疑。证据6.《接取送达费及仓储费》一份。拟证明:争议的标的物在货场堆存会发生堆存费。证据7.《证明》一份(原件庭后已提交)。拟证明:碧泉陶瓷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1日没有销售给邝爵汉外墙砖,没有开具工业发票给邝爵汉,没有收到该公司的货款67,800元以及64,000元。泉晋国税(72)NO0026003发票非该公司开出的发票,该发票上的椭圆型财务章也非该公司印章,真实财务专用章为圆型,附图为证,以上证明,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邝爵汉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份证据属于港联公司与万洲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至于是居间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仅凭该转款记录无法证实。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不属于新证据,也没有原件,上面所载的被上诉人邝爵汉的姓名不符。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相关部门印章。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是复印件。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没有相关单位印章。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邝爵汉未向法庭举示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评析:港联公司证据1邝爵汉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3、4、5虽为复印件,但系邝爵汉原审提交附卷材料,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证据6虽为复印件,但货物堆存货场将产生费用系常识,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7庭后碧泉陶瓷有限公司提交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说明原件,结合证据2,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4日邝爵汉委托港联公司将12个集装箱瓷砖由泉州运送至哈尔滨,港联公司经营范围为航空票务,万洲公司为实际承运人。邝爵汉与港联公司、万洲公司之间无书面合同。2008年7月18日、邝爵汉支付港联公司运费50,000元,2008年7月28日邝爵汉支付港联公司运费24,900元。港联公司在2008年7月25日、7月29日将上述款项转至万洲公司法人曾原华账户。2008年7月30日货到哈尔滨,邝爵汉验货时发现货物中箱号为FFFU3021193的集装箱在运输途中被渗漏,造成集装箱内200箱外墙砖被浸泡,邝爵汉提走10集装箱货物,箱号为HCTU2011346和XINU1226626的两个集装箱内包含4,400箱瓷砖的货物未提走。万洲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于2008年9月12日、2008年12月18日向邝爵汉发函,告知邝爵汉双方因其主张的货损发生货物长期存放货场,产生存放费用,其中2008年12月28日函提示产生存放费用50,7924元,要求邝爵汉于2008年12月25日前与其协商支付费用,逾期万洲公司按照无法交付处理,对该批货物拍卖。本院认为:本案中,邝爵汉与港联公司之间应系委托关系,港联公司因经营范围为航空票务,无运营资质,转委托万洲公司代为承运货物。从货款流转看,港联公司将货款全额交付万洲公司法人曾原华,故邝爵汉与港联公司之间应为无偿委托,故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港联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三方之间无承运书面合同,邝爵汉主张货物应到时间为2008年7月16日无证据支持,且邝爵汉支付货款时间为2008年7月18日及2008年7月25日,其主张与付款行为之间存在矛盾。二审庭审中询问,邝爵汉认可交货地点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48号哈尔滨铁路货运口岸。亦认可货到时间为2008年7月30日。万洲公司将12集装箱货物即26,400箱瓷砖运抵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48号哈尔滨铁路货运口岸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邝爵汉应当验收提货。邝爵汉称存在200余箱瓷砖被水浸泡,双方发生争议,万洲公司扣留4,400箱瓷砖,但是二审庭审中,邝爵汉承认被浸泡的200余箱瓷砖其接收了。起诉主张的是被扣留4,400箱瓷砖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本案诉查明事实应为是谁导致4,400箱瓷砖滞留货场。万洲公司将12集装箱货物运抵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48号哈尔滨铁路货运口岸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验收并提取货物避免产生滞留费用的在于邝爵汉,即便发生质量争议,其拒收货物范围也仅限于200余箱被水浸泡的瓷砖,而相对于26,400箱瓷砖的总货额,仅为一小部分,并且发生争议的200余箱瓷砖最终邝爵汉接受了。且万洲船务两次致函邝爵汉,要求其提出货物,支付相关费用,故本案导致货物滞留货场的在于邝爵汉。最终导致万洲船务将滞留货物拍卖支付相关费用。故邝爵汉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9)外民一初字29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邝爵汉诉讼请求。一、案件受理费4750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诉讼费14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上诉人邝爵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仲楠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天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