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迈乐迪音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靖边县某音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111号原告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边县某音乐城。业主曾某某。原告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与被告靖边县某音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作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本案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该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民权县某知识产权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肖霞 微信公众号“”